海外權益保障服務協定

 

歡迎會員使用弘義公司海外權益保障服務!

為了您的海外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敬請您閱讀並遵守《海外權益保障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本協議”)。會員註冊、個人資料填寫、繳納服務費等行為即視為會員已閱讀並同意上述協議的約束。

一、關於海外權益保障服務
1.1 弘義公司聯合世界和平精英協會以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為準則,為出國旅遊、商務、居住、工作或留學人士等提供海外權益保障服務。

1.2 如會員的尊嚴和基本權益受到侵犯,我們將與國際人權NGO一起根據聯合國國際人權法提供相應的法律建議或協助,或聯合、委託當地人權NGO或律師與責任單位進行交涉,聯繫相關媒體,亦或相關政府部門以期儘快為受害者爭取公正;海外權益保障基金亦可提供人道資助。

二、服務內容與程式
2.1 會員在基本權益遭到侵犯之後,應及時通知公司並傳送、提供相關資料,如:事發錄影、錄音、照片或文件等證據;簡述案件經過並列明事發地點、時間及相關責任人或單位。

2.2 收到資料後,公司律師與世界和平精英協會國際人權NGO以國際人權法為準則分析案情。遭受人權侵犯的受害者之定義與認定皆以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為準則。案件分析後,若確認案件屬於服務內容,公司將於三日內提出解決、處理的法律建議,供受害者參考。

2.3 世界和平精英協會可代受害者發出信函,告誡責任人或單位該案件的嚴重性,事關違反國際公約和國際人權法。當事方應尊重人的尊嚴和基本權益,必須從速妥善處理案件。

2.4 如案件相持一個月仍未解決,世界和平精英協會可派人或委託當地人權NGO或律師介入,依法與責任單位進行交涉,以期儘快為受害者爭取公正。

2.5 如事發三個月內,案件仍未解決,相關責任單位仍無視受害者的基本權益,蓄意逃避責任或消極拖延案件處理,弘義將介紹受害者向海外權益保障基金申請人道資助。

三、人道資助
3.1 被人權侵犯的受害者之定義與認定皆以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為準則。

3.2 資助細則
3.2.1 歧視羞辱、非人對待、限制自由
凡遭受上述人權侵犯之受害者,最高金額之30% 的人道資助。

3.2.2 暴力致傷
凡遭受上述人權侵犯之受害者,最高金額之60% 的人道資助。

3.2.3 任意逮捕、非法拘禁
凡遭受上述人權侵犯之受害者,最高金額之100% 的人道資助。

四、會員授權與行為規範
4.1 會員註冊後,則證明其業已授權弘義公司世界和平精英協會全權代表該會員處理其海外權益遭受侵犯之案件,並依此可聯合、委託當地NGO及律師或媒體;接觸涉事單位或政府部門。

4.2 會員在海外旅遊、經商、生活、工作或留學期間要嚴格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文化傳統、民間習俗。違反當地法律法規、冒犯當地宗教、文化、習俗的行為,或個人之間的衝突亦或商業糾紛皆不屬於本服務範疇。弘義無法且不會對因此而導致的案件承擔責任。

五、違約處理
5.1 如果弘義發現或收到他人舉報會員在基本權益遭到侵犯後,與其他的機構、團體聯繫、通報案件或委託其處理案件,此等行為已違反本協議約定。弘義將視此等行為是會員主動終止與弘義的海外權益保障服務協定。因此,弘義責任已履行完畢,終止案件服務。

六、撤銷註冊
6.1 如因原定的海外行程改變,會員欲撤銷註冊,敬請在註冊後7日之內,並在出境日之前免費註銷。出境日之後,弘義則不再受理撤銷註冊手續。

6.2 撤銷註冊需要人工查詢、核實服務,退費過程亦產生相關費用,所以若在註冊7日之後,並在出境日之前註銷,退費時則需扣除會員註冊交款之20%作手續費。

6.3 會員撤銷註冊完成之後,弘義公司在正常工作日24小時之內將退款返回會員匯款帳號。

6.4 團體撤銷註冊:須由組團領隊(即註冊辦理者)親自操作團體撤銷註冊手續。

6.5 旅遊公司:須將撤銷團隊之編號及人員名單通知弘義公司。

七、會員隱私保護
7.1 保護會員隱私是弘義的一項基本原則,弘義將會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會員的個人資訊。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未經會員許可弘義不會向協力廠商公開、透露會員個人資訊。對相關資訊採用專業加密方式進行存儲與傳輸,以確保會員個人資訊的安全。

7.2 會員在註冊或使用本服務的過程中,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資訊,例如:出境證件、郵箱號碼、微信帳號、支付資訊等等。會員務必提供真實的身份、帳號資訊。若所提供的資訊不完整,則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在使用服務過程中受到限制。

7.3 如果會員撤銷註冊或服務已過期或終止,弘義將從伺服器上刪除會員資料。註冊被撤銷或服務終止後,弘義沒有義務向會員返還任何資料。
7.4 來自弘義無法掌控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風險,包括但不僅限於:由此可能引起的個人資訊的丟失、洩漏等,在使用本服務時會員須自行承擔。

八、其他
8.1本協定簽訂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8.2 若會員和弘義之間發生任何糾紛或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會員同意將糾紛或爭議提交本協定簽訂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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